微信

 

关于提交2011年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1年11月09日

来源:

浏览:

关于提交2011年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附件1)和《关于报送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88号),为做好2011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应根据本单位2011届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通知符合代偿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在截止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学生处管理科。其中,2011届毕业生辅导员应尤其重视并做好相关工作。
提出申请代偿的学生,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电话联系2180211确认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二、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需两份);
1.该表一式两份,由毕业生手写,且不能涂改;经毕业生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和学校财务处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提交学生处管理科;
2.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3.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把实际工作地点填写到连(队);远洋航海需注明船名。
(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两份);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四)毕业生将填写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的毕业生信息登记表》(附件3)发送至xscglk@xmu.edu.cn,无需提供纸质版信息登记表;
(五)其它材料。
请注意: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我校接受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
四、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申请。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经告知补齐后仍不能及时补齐材料的,将不予通过其申请。

联系人:余作春,2180211。

附件 下载地址:http://xsc.xmu.edu.cn/article.asp?ArticleID=2579

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的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生工作处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