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外〔2015〕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皇家科学院关于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的工作计划》(有效期2016年-2019年),现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实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合作,根据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科学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发起并支持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荷兰皇家科学院是该项计划荷方的执行机构。该计划是一项多阶段的研究计划,现将进入第四阶段即战略科学联盟阶段。中荷双方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该计划不再采用前期阶段的封闭式竞争机制(前一阶段参与者竞争进入下一阶段,参与者数量随计划阶段的展开而递减),而是向已有合作基础的中荷科研合作团队开放。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战略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推动所在领域科学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材料科学。
(二)生物技术和药物研究。
(三)环境科学。
双方将在以上每个领域各支持一个项目,共支持三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和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根据对等原则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双方应当在经费、材料与人员投入方面体现对等原则。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多个国内机构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方与接收项目经费的工作,包括:协调科研活动、与外方进行协调沟通、按要求提供项目的报告材料、明确各参与机构分工、管理和分配给各参与机构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企业或社会机构也可参与项目,但不能使用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如有其它中方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所有中方合作伙伴的贡献与资金、物质的投入。
(5)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其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的目标具有相关性,该项目应当在申报单位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环境,包括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科研设备、科研能力与研究领域等。
(6)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已有的合作,阐述双方合作的互补性,已有的联合出版物、联合培养人才、共享基础设施等。
(7)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连续性,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良好的影响。
(2)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经费及期限。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其它条件。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项目建议中提出的经费需求应满足以下原则:每个项目4年执行期内申请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每年拨付的财政经费不超过300万人民币)。中方申请单位请根据本通知申请中方经费,外方申请单位请根据外方的项目征集通知向荷兰皇家科学院申请外方经费。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书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17时整(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2月10日前(包括2月1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中方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 张冷炀
电话:+86 10 58881353
电子邮箱:hzs_ozc@most.cn
荷方
联系人:Annemarie Montulet
电话:+31 20 5510796
电子邮件:annemarie.montulet@knaw.nl
荷方项目征集指南发布网站:www.knaw.nl/china/psa
(二)项目建议受理: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欧洲处 夏欢欢、戴乐
电话:+86 10 68513370、68598075
电子邮箱:dongkq@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附件:1.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doc
2. 项目建议书.doc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