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报送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33号)文件规定,为做好厦门大学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规定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1)。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政策性强、细节多、工作量大、周期长,负责2012届毕业生的辅导员应尤其重视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请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根据本单位2012届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通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于部分毕业生工作单位未落实,本次属于“第一批”报送材料,预计在2012年11月份还有“第二批”报送材料,届时毕业生工作单位落实的同学,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第二批申报。
二、报送材料
1.学生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2);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4.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还需填写《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3),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5;
5.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还需填写《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4),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5。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补偿或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再行申报。
三、注意事项及说明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申请补偿代偿。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经办人:于正伟,2180211。
附件:
学生工作处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