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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科技处-关于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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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的补充规定

 

各学院,研究院:

为提高学校知识产权申请效率、专业化程度和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合理化程度,更好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现行《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号)做了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陈永秀

电话:0592-2185633

厦门大学科技处

2015年06月01日

 

附件:《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代理机构选择:

(一)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的服务机构。

(二)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事宜由发明人在学校指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办理(国防专利除外)。

第二条代理机构考核:

(一)学校每年对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作为我校指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代理的专业化程度、代理效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工作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基金:

(一)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内专利申请官费(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登记费及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代理费、专利授权三年后的年费以及其他费用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三)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

第四条申请流程:

(一)相关知识产权申报时,发明人应提交《厦门大学申请专利登记与审批表》或《厦门大学软件登记审批表》、《共同申请知识产权协议书》(如有)和技术交底书报送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发明人在学校指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如果发明人没有指定代理机构,则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指定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知识产权申报事宜;

(三)发明人提交的《厦门大学申请专利登记与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专利技术交底书,专利代理委托协议书等材料提交给指定的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技术交底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如发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申请要求,代理机构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申请的手续;

(五)发明人应在收到代理机构的缴款通知后及时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六)代理机构或发明人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提交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存档;

(七)国际专利申请流程参照以上规定。国际专利申请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五条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06月01日

厦门大学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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